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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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李坤賢

被告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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