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告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子鴻 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83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103.54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75折算新臺幣為15萬1,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