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黃則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99,369元【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新臺幣29,574,450元及美金13,755元,其中美金13,755元部分,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99年10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92元計算,為新臺幣424,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新臺幣29,574,450合計為29,999,369元(計算式:29,574,450元+424,91
9元=29,999,36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扣除前於支付命令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5,500元。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將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送達對造,並提出已送達對造之證明: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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