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家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家興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蕭家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8年9月19日6、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於109年6月16日19時許,在高雄市○○路遠東百貨附近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取號代碼:岡108C397)及正修科技大學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岡108C39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3張。
三、按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前因事實欄一(一)至(二)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64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分別109年1月3日起至110年1月2日、109年9月11日起至110年9月10日止。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違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經該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撤緩字第401、405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暨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以,被告就事實欄一
(一)至(二)所載之犯行之原緩起訴處分既經撤銷,依上述規定,自均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8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罪,雖成立累犯,因上述罪行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核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另被告於本件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罪,於員警盤查時主動交付扣案之吸食器1組,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審酌被告漠視法律禁令而施用第二級毒品,誠屬不該;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其自陳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前揭事實一(一)所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沒收│├──┼─────┼──────────┼──────────┤│1│如事實欄一│蕭家興施用第二級毒品│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一)所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事實欄一│蕭家興施用第二級毒品││││(二)所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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