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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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黃湘茹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蘇敬宇 律師被告 許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莊文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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