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調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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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調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調補字第29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乙○○、丁○○、丙○○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296號),惟被告 吳惠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應繳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