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刑簡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元」,應更正為「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元」為誤寫,且不影響本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