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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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7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2日下午5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
430%計算之利息;自95年8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23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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