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理旗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6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
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帳戶交易明細及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