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聲請人 顏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建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請表明本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三、提出聲請人顏有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