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KeithR.Dolliver)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王其聖
A94116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7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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