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告 楊筑鈞 即 楊麗玲 被告 黃恒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