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壯勳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洪宗暉 律師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
66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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