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林文俐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郭眉萱 律師被告 郭永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被告未合法送達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