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聲請人 倪瑞傑
倪瑞豪 相對人 倪蔡美華
陳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明細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20,800元│由聲請人預納│├────────┼────────┼──────┤│總計│20,80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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