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債權人寶滿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昕宜 法定代理人 羅家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唯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