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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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2號債權人 周金河 即 周斧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蔣封堯 、 蔣唐穎博 、 蔣封婉 、 蔣念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388號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房地合建契約影本各一件,主張債務人蔣唐穎博及其丈夫蔣封堯已擬「房地合建契約」,已簽有字跡「保管」及蓋「印章」,請求債務人應將新臺幣1,910,000元整之款項返還於債權人等語,惟債權人提出之房地合建契約尚不足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保管款項之情事,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裁定補正: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債權憑證或法律依
據?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又利率為何?㈢確認蔣封堯、蔣唐穎博是否亦為債務人,因地主為 廖光輝
等人?若皆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㈣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雖分別於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14日以聲請支付命令事狀、稍促督陳報狀檢附房地合建契約正本、郵存信函正本、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4060號返還保管款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正本及債務人蔣唐穎博現戶戶籍謄本、蔣封堯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然於事實理由內,僅陳稱債務人蔣封堯律師、胞妹蔣封婉、配偶蔣唐穎博及蔣念慈4人等業務共同收款,已簽有字跡「保管」及蓋「印章」,影響債權人及建商之損失,即欺騙行為等語,然對於上項㈠、㈢尚未補正釋明及其相關得請求返還款項之憑證及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故尚難認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是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