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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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85號上訴人 簡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聖泱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85號撤銷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