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河元(原名王日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河元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