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欣諭
楊鴻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136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4086元自民國109年07月01日起自民國109年11月04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九001新臺幣284086元自民國109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