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韓天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麗蘭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