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95年5月10日│93,784元│AQ一二一三一九││││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行│││八││││ 丁正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