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宏盛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 陳慧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宏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明文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準用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