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告 陳勇蒼陳建燁 之繼承人
何玨瑾 即陳建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469元【計算式:本金348,041元+自民國(下同)108年5月21日起至113年3月6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4.28%計算之已發生利息71,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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