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李榮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0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豐責付予其母親 李蕭阿嫌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豐業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至亞東醫院接受精神鑑定,認目前已無羈押之必要,請准予責付予被告母親李蕭阿嫌而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 陳明 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115條、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2515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02號案件(下稱本案)受理繫屬;嗣於本案審理中,因被告屢次傳喚未到,直至113年6月18日始經拘提到案,經法官訊問後,以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為由,且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㈡茲本院審酌被告現已完成精神鑑定,且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等
精神疾病,平時均在住處未出,參酌本案目前審理之進度;另被告平時皆與母親李蕭阿嫌同住,且係由李蕭阿嫌照料被告生活起居,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被告經拘提到案之本院訊問程序時,李蕭阿嫌亦有到庭等節,認本案羈押被告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若責付予被告之母李蕭阿嫌(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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