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被告經檢察官以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此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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