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靚鱻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因狀面記載債務人為靚鱻館股份有限公司、乙○○)如為後者,應陳報靚鱻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敍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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