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吳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189元,及自民國
107年11月6日起至107年12月5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10%(合計為年息2.9447%)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10%(合計為年息2.9447%)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20%(合計為年息3.2124%)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2.677%)加20%(合計為年息3.2124%)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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