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 王月勤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陳怡君陳世昌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1,672元,然查原告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共美金200萬元暨法定利息及違約金。依原告起訴之當日(民國106年7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642元折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284,000元(計算式:200萬30.642=61,284,000),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3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1,672元後,尚應補繳9,680元(計算式:551,352-541,672=9,6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6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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