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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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戊○○
林芳榮 律師視同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壬○○○視同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視同上訴人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癸○○○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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