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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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最輕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98年5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