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9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4萬元之支票2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2系爭支票乃第三人向原告調現交付,據該第三人表示是有
人向其購買美髮藥水,為支付貨款而交付。
3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
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具
體的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新台幣)│
├─┼─────┼─────┼──────┼─────┤
│1│陽信銀行成│AC0000000│96年02月28日│40,000元│
││功分行││96年03月01日││
├─┼─────┼─────┼──────┼─────┤
│2│陽信銀行成│AC0000000│96年03月31日│40,000元│
││功分行││96年04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