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415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0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