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 陳觀蘋 被告 邱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鹽水區大莊里7鄰大莊9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