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國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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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貿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二八號
原告美商Gensler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華特.杭特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楊玉澤 律師被告甲0000000000事務所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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