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 周庭輝 (原名: 周承翰周友廣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簡玉昆 (主任)訴訟代理人 黃柔君
周博媛 彭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周庭輝為原告 周友廣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周友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 林正子 、長孫周庭輝、長女 周文瑜 、次女 周文琦 、參女 周文琳 等5人, 且渠 等均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此有周友廣之繼承系統表、周友廣及 周文智 之戶籍 謄本 (除戶部分)、林正子等5人之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7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105號回函等附卷足憑。又林正子、周文瑜、周文琦、周文琳等4人業已於109年7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惟周庭輝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復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本件訴訟之續行,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周庭輝為原告周友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