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呂政隆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 律師
許博森 律師被告 邱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0萬5000元,及自約定清償日期屆滿時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上開聲明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訴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民國99年4月間起,被告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詮國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詮國公司)、 柯南 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柯南公司)將擴大營運,公司資金週轉困難等理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乃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入多筆款項至被告安泰銀行民權分行及彰化銀行晴光分行帳戶,總計借款金額為1550萬5000元,被告另簽發、背書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為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之依據,並允諾待上開各支票發票日屆至時,以該等支票為清償借款之用。詎原告自101年2月29日起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一再藉故推諉,並自101年
5月7日起即拒絕與原告聯繫,原告於101年5月8日將已屆發票日之支票提示付款,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5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550萬5000元,迄未清償等節,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37、69至86頁),並經調取詮國公司、柯南公司登記案卷核閱屬實,且觀之原告所提上開匯款憑證,確於匯款當時即已註記「借週轉金」等字樣,並將款項匯入被告之帳戶,原告所提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復係以被告為發票人或背書人,核與借貸之常情無違;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5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8日(本院卷第9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一:
┌──┬────────┬─────────┐│編號│匯款日期│金額(元)│├──┼────────┼─────────┤│1│99年4月23日│99萬│├──┼────────┼─────────┤│2│99年7月5日│95萬│├──┼────────┼─────────┤│3│99年7月21日│59萬│├──┼────────┼─────────┤│4│99年8月6日│145萬│├──┼────────┼─────────┤│5│99年10月21日│97萬│├──┼────────┼─────────┤│6│99年11月11日│97萬5000│├──┼────────┼─────────┤│7│100年1月31日│150萬│├──┼────────┼─────────┤│8│100年2月17日│96萬│├──┼────────┼─────────┤│9│100年3月2日│96萬│├──┼────────┼─────────┤│10│100年8月16日│190萬│├──┼────────┼─────────┤│11│100年12月1日│182萬│├──┼────────┼─────────┤│12│101年1月18日│244萬│└──┴────────┴─────────┘附表二: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元)│├──┼────────┼─────┼─────┼─────────┤│1│101年2月29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2│101年3月31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3│101年4月30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4│101年5月8日│邱明輝││500萬│├──┼────────┼─────┼─────┼─────────┤│5│101年5月8日│邱明輝││24萬│├──┼────────┼─────┼─────┼─────────┤│6│101年5月19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50萬│├──┼────────┼─────┼─────┼─────────┤│7│101年5月14日│邱明輝││40萬│├──┼────────┼─────┼─────┼─────────┤│8│101年5月31日│柯南公司│邱明輝│5萬│├──┼────────┼─────┼─────┼─────────┤│9│101年5月31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6萬5000│├──┼────────┼─────┼─────┼─────────┤│10│101年5月31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11│101年6月30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12│101年6月30日│詮國公司│邱明輝│8萬5000│├──┼────────┼─────┼─────┼─────────┤│13│101年6月30日│柯南公司│邱明輝│5萬│├──┼────────┼─────┼─────┼─────────┤│14│101年7月31日│柯南公司│邱明輝│5萬│├──┼────────┼─────┼─────┼─────────┤│15│101年7月31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16│101年8月31日│柯南公司│邱明輝│1萬5000│├──┼────────┼─────┼─────┼─────────┤│17│101年8月31日│詮國公司│邱明輝│100萬│├──┼────────┼─────┼─────┼─────────┤│18│101年9月30日│詮國公司│邱明輝│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