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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