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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