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丙○○、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俊捷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