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損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追加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①原告三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各為若干,及各自利息之利率與起訖日?②被告丁○○與追加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三人各自受有何種損害?其損害之各分項金額如何計算及相關單據、證據。)原告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追加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上載明、陳述如主文所示之法定程式要件,於法不合,且經本院前後二次函請補正上開欠缺,均置之不理,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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