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葉 涴婷 債務人 葉芹 洺
一、債務人 葉芹洺 、 葉涴婷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葉涴婷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邀同債務
人葉芹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8,25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葉涴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葉芹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9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芹洺、葉│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年息1.15%│││68255│涴婷│月14日起│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3│自民國109年6│年息0.90%│││││月25日起│月14日止│││││├──────┼──────┼───────┤││││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90%│││││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芹洺、葉│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8255│涴婷│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