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被告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分別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芳華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