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44號原告 沈惠伶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告 龔士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兩造就子女監護部分業已達成協議,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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