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2月15日起至85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4年12月23日簽發1張本票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清償期為85年3月1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377│旱│34.22│全部│重測前:鹽行段││││││││││931-97地號│├──┼───┼────┼────┼───────┼─┼──────┼────┼───────┤│002│臺南縣│永康市○○○段│378│建│45.18│全部│重測前:鹽行段││││││││││931-15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1│1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3層樓房│35│36│19│91│平│全部│重測前│││2│鹽洲一街96號│康市 禹帝 │加強磚造│.2│.8│.3│.3│方││:鹽行│││││段378地││0│0│2│2│公││段143│││││號││││││尺││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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