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0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政賢 即仝和工業社
被   告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0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9年1月1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臺
幣壹佰叁拾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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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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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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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年1月20日│500,000元│98年1月20日│AY0000000│光浦機械工│臺灣中小企業│
││││││程有限公司│銀行苓雅分行
├──┼──────┼──────┼──────┼─────┼─────┼──────┤
│002│98年2月28日│1,374,046元│98年3月2日│AY0000000│光浦機械工│臺灣中小企業│
││││││程有限公司│銀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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