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債權人 吳垂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葉初東 即葉冠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3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272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聲請狀訴訟標的新臺幣50萬元與
所附支票金額30萬元不符)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 顧芮萍 簽發如附表支票1張之
記載是否有誤?(所附證物發票人似為霆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