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謝華庭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吳依蓉律師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查上列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收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7號詐欺案件刑事判決,並於106年4月27日對本案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並未提於上訴期間屆滿(106年4月29日)後二十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核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