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柯清菁 被告 方明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8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