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5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95號原告 洪清安 即洪清安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告國立中興大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4年7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原告就所請求關於「事務所委外繪製透視圖」98,294元部分,所列各項費用之用途,及與本件投標之關係,於言詞辯論時,提出詳細之說明。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倩慧